據縣人口計生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我縣從1992年開始的第一批購買戶口到1999年12月31日大批成建制撤村建居,再到近年城區大量商品房開發,陸續有農民進城落戶。按照《浙江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這部分人有的已不符合再生育條件,而這將涉及到近6萬人的再生育問題,一旦有第二個孩子出生就屬于違法生育。違法生育要征收社會撫養費,這使育齡婦女的家庭面臨著沉重的經濟負擔,還將對政府工作及社會穩定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我縣根據省人口計生委有關“農轉城”人員政策的規定,對 “農轉城”人員生育政策適用范圍作出了具體規定。
據悉,該政策實行近一個月來,我縣城區的3個街道已經有將近40多位群眾前來領取辦理申請手續表。據縣人口計生局的相關資料顯示,如果我縣對上述對象都適用農村生育政策后,每年按12.5‰的出生率計算,大概有625人,計生率按80%計算,可減少計劃外130人左右。全縣年計劃生育率可以提高3個百分點。 下列人群可適用“農轉城”生育政策 我縣確定的“農轉城”對象包括符合戶籍制度改革的對象和城市建設用地被征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對象。其中符合戶籍制度改革的對象是指原城關鎮18個村成建制撤村建居、購買藍印戶口、在城關購商品房入戶、因婚嫁遷入對象和1998年12月15日前在城關讀書的農村戶口小學生、初中生、高中生轉為城鎮非農戶口的人員。
目前,我縣“農轉城”涉及的對象數量龐大。包括成建制撤村建居對象2萬人左右,購買藍印戶口約8000人,購房入戶約1萬人,小學生、初中生、高中生轉為城鎮非農業戶口約8000人,以及涉及高山移民大概5000人、黃龍水庫移民和桐柏移民等重點工程移民約2000人、購紅本紅印戶口對象2000人左右。
根據有關規定,戶口登記在農村村民委員會并且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變更為城鎮居民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尚未享受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待遇的(夫妻雙方都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農村居民在建制鎮(街道)內就地轉為城鎮居民的;因購房、婚嫁遷入、隨遷等原因農村居民進入我縣范圍內各鎮(街道)而轉為城鎮居民的;在城鎮化進程中,城區撤村建居就地轉為城鎮居民的;在城市建設用地中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購買戶口進城轉為城鎮居民的;高山移民進城轉為城鎮居民的;重點工程移民進城轉為城鎮居民的。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農轉城”人員,就可繼續適用農村居民生育政策。
“繼續適用”指的是“農轉城”人員自文件下發之日起,繼續享受農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對象。對符合農村居民生育政策的“農轉城”人員繼續執行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對違法生育的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征收社會撫養費。
“農轉城”人員再生育要實行孕前審批制度。適用“農轉城”人員生育政策對象在申請辦理時,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本人結婚證復印件一份、本人現戶籍所在地戶口簿復印件一份、夫妻雙方已生育第一胎女孩的《出生醫學證明》或已落戶的戶口簿復印件一份、證明本人何時之前是村(經聯社)社員的證明和本人在“農轉城”過程中原始依據(如原戶口簿、購買戶口簿發票、糧食證等)等相關材料和證明,到現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