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被豬所嚇損失3萬余元 豬主人被判承擔七成賠償責任
2010-05-27 13: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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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臺人才網 作者:天臺人才網
駕駛電瓶車從鎮里駛往鄰村,沒想到途中被一頭突然竄出的豬所驚嚇,造成車子倒地,人也受了傷。誰該為藥費、誤工費等費用買單?5月21日,縣人民法院平街法庭判決豬主人須承擔七成賠償責任。 去年11月份的一天,50多歲的梅某駕駛電瓶車出門辦事,踏腳處蹲著一條狗。途經一村莊時,道路上突然跑出一頭大豬,梅某受其驚嚇,一下子捏緊剎車,致使其因慣性摔在地上受了傷,隨后被送往醫院救治,花去醫療費用3.7萬元。事后,梅某找到豬的主人張某夫婦,協商解決有關費用的賠償事宜,但雙方一直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無奈之下,梅某將張某夫婦告上法庭。 梅某認為,自己在道路上駕駛電瓶車一直很安全,如果不是張某的豬突然跑出,沖撞電瓶車,自己不可能摔倒并造成傷害。因此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張某夫婦對豬看管不嚴導致其沖出豬圈,并撞倒原告電瓶車,應當賠償全部損失。為證明其主張,梅某向法院出具了當時派出所對有關情況的調查筆錄,還申請了一名證人作證,證明事故發生時,豬撞倒了電瓶車。 而張某夫婦則認為,本次事故系梅某自身駕駛不當造成,豬并無撞到梅某。梅某一見豬從路邊沖出,緊張之下就摔倒了。況且梅某電瓶車上蹲著一只小狗,小狗由于害怕四處亂竄影響了電瓶車的平衡性。為證明其主張,張某向法院申請了四名證人出庭作證,證明豬并無撞到電瓶車。 庭審中,雙方對事故發生的經過及梅某受傷治療的事實均無異議,但對張某夫婦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雙方爭執的焦點主要歸結為兩點,即被告對原告的損失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造成損失的項目及金額的合理性問題。 承辦法官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由于被告應當圈養的豬跑到路上,致使原告倒地受傷,故被告依法應賠償原告因此所遭受的相關損失。同時,原告梅某在駕駛電動車過程中,在前踏板搭載小狗,以致遇有情況采取措施不當,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自身具有重大過失,故可以減輕被告方的民事賠償責任。對損失的項目及金額的合理性按照司法鑒定所鑒定為準,確定為3.2萬元。遂判決梅某自己承擔30%的責任,張某夫婦承擔70%的責任。(朱利明 趙明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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